《中国记者》杂志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2-07-01

《中国记者》杂志

  美国当地时间6月2日,被诬指为“中国核间谍”的美国华裔科学家李文和诉美国能源部、司法部“侵犯个人隐私”一案达成最终和解。美国能源部、司法部以及可能被连带的美联社、《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洛杉矶时报》和美国广播公司等五家媒体向李文和赔偿160万美元,其中五大媒体赔偿金额为75万美元,开了美国主流媒体因“新闻来源保密权”而向受害人高额赔偿的先例。

  这场旷日持久的诉讼官司暴露出美国媒体在消息来源保密权和公民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取舍,客观显示了美国新闻界片面追求轰动效果的价值取向。

  7年前,即1999年3月,美国能源部长理查森下令解雇在美国洛斯阿拉莫斯核武器实验室工作的华裔科学家李文和,称其触犯安全条例,为中国盗取核武情报。3月6日《纽约时报》率先援引匿名消息来源报道该案,使事件明显升级。

  由于《纽约时报》在美国的地位与影响,它所报道的任何案件都可能引起重大反应。联系到当时中美外交关系与美国大选的敏感时刻,克林顿政府能源部和司法部迫不及待将此案泄露给媒体,《纽约时报》也许为了迎合当时美国右翼的“中国威胁论”论调,对这个还未调查清楚的案件进行了先入为主和具有偏向性的报道,李文和案件被人为的扩大并迅速化。紧接着,支持党的《华盛顿邮报》、美国有线新闻网等主流媒体纷纷跟进,在媒体推波助澜之下,所谓“中国间谍案”将李文和先入为主地定性为叛国分子。

  李文和于1999年12月被捕。案件几经波折,随着事实公之于众,李文和洗清了加在他身上的58项指控。美国法院最终只认定李文和从实验室下载资料为“不当处理机密”,并未从事间谍活动。李文和入狱9个月后即2000年9月14日获释,但作为附带条件,他将在一年时间内随时接受质询。

  在整个案件的调查过程中,美国各大报纸对该案件进行了大量带有偏见性的报道,特别是《纽约时报》过早作出“李文和应对冷战结束后最严重的间谍事件负责”的结论,导致报道有失公允。虽然1999年9月《洛杉矶时报》报道说,美国3个著名的学术机构曾公开美国政府对李文和的态度,称他“是偏见的牺牲者”“反映出美国司法系统的衰败”;10月又发表题为《政府欠李文和一个道歉》的专栏文章,强烈批评美政府不顾事实根据,对李文和进行。《华盛顿邮报》也披露若干证据显示李文和有可能因“种族原因”而被列为嫌疑对象,但这些声音只是一边倒的中不起眼的几个点缀罢了。

  1999年10月末,在美国加州柏克莱大学前校长田长霖的调解说明下,《纽约时报》承认个别内容有错误,两位相关记者被革职。但直到案件即将审结,2000年8月26日,《纽约时报》才承认其有关报道整体有失公允。这篇名为《纽约时报与李文和》的文章刊登在惯常刊登《更正启示》的第二页上。对自己的报道进行了一些“自我批评和检讨”,但拒绝向李文和与读者道歉。

  获释后的李文和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起诉了美国能源部和司法部“侵犯个人隐私权”。经过长时间审理,最终美国能源部和司法部决定用支付高额赔偿金的方式与李文和达成和解,两部门支付给李文和89.5万美元的“诉讼费用及相关款税”,条件是李文和不再向美国最高法院诉其“泄漏个人隐私”;美联社、《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洛杉矶时报》和美国广播公司尽管不是本案被告,但却一致同意集体支付给李文和75万美元,以免五家媒体的记者走上法庭交待“新闻来源”。

  然而,这并不是几家美国媒体为自己的错误报道向李先生表示的歉意,他们坚定的认为,有关李文和案的报道在准确性上是“没有问题”的。之所以同意做出赔偿,是为了避免其记者被判入狱,交纳更高处罚金,最重要的是保护“新闻来源”。

  美国媒体的这一态度,联系到近年来其频频发生的虚假报道和由此产生的信任危机,实在有为自己找台阶、挽救大受损害的媒体可信形象的嫌疑,而且为这一嫌疑找到了一个貌似合理而高尚的理由。

  不论是美国还是其他国家,独家而有分量的重大新闻是争取读者的最有力武器。因此媒体在日常报道中挖空心思寻找各种能引起轰动效果的“大新闻”。实践证明,越来越多的重大新闻来源于社会上消息灵通人士的“泄密”,如震动韩国朝野的黄禹锡学术丑闻事件、美国安然财务公司信誉危机以及美国历史上著名的“水门事件”等。对于此类新闻线索的来源,一般媒体采取匿名方式,即不披露消息来源者的身份。因为如果他们的身份被公开,就有可能面临各种社会压力甚至生命危险。为此新闻界提出“隐匿权”之说,即媒体及其工作人员为消息来源保密的权利,未经消息来源同意,媒体有责任替消息来源保密,不能把消息来源透露给第三人。

  但这种“消息来源保密权”却有可能妨碍公正审判。因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媒体引用的匿名消息会被当作事实而影响陪审团的判断;同时,如果记者基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而衍生出的隐匿权,拒绝到庭作证,就有可能使法院无法知晓所有证据,从而无法做出公正审判。因此美国最高法院从来没有认可这一权利,而由此引发的媒体与司法部门之间的诉讼案件屡见不鲜。

  1958年,美国一位艺员朱迪·加兰对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提出诉讼,指控该公司玛丽·托里夫人负责撰稿的《纽约先驱论坛》广播电视专栏上发表对她有诽谤性描述的文章。托里夫人在法庭上作证时说,原告所称的“诽谤性描述”来源于一位不肯透露姓名的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官员所为。托里夫人拒绝说出这位官员的姓名,声称那样会有损她为消息提供者保密的信誉,就将失去新闻工作者视为生命的消息来源和新闻自由。法庭后以藐视法庭罪判处托里夫人10天监禁。托里夫人上诉但没有成功,她离开刚刚出生的婴儿和蹒跚学步的幼子,去服10天的监禁。

  之后,《纽约时报》几名记者又成为新闻界与法律界在“消息来源保密权”问题中的牺牲者。1972年,《纽约时报》记者厄尔·考德威尔深入采访黑人组织“黑豹党”,并发表详尽调查报告。联邦大陪审团在调查黑人左翼运动时,传讯记者出庭作证并责其交出采访笔记,遭到考德威尔拒绝。考德威尔说,如果记者在法庭中作证,将失去采访对象的信赖,以后就无法获得对千百万读者有重大意义的消息了。而政府方面认为,公民都有义务向调查犯罪的法院审判员作证。大陪审团判定考德威尔犯有藐视法庭罪并处以罚款。《纽约时报》及考德威尔上诉到美国最高法庭,最高法庭以5比4的票数维持联邦大陪审团的原判。判决书说,记者无权拒绝向大陪审团提供秘密消息来源者的姓名及秘密渠道获得的消息。

  1978年,《纽约时报》记者迈伦·法尔勃报道了10年前一起13个病人离奇死亡的案件,他在报道中暗示代号为“Dr.X”的医生与其中5个病人的死有关。当地法院重审此案并要求法尔勃交出所有采访笔记和录音带等资料,法尔勃因拒绝而被判以藐视法庭罪,坐牢40天,《纽约时报》也付出28.6万美元的罚金。该报与法尔勃提出上诉,被美国最高法院驳回。此后法尔勃说:“如果我放弃了采访笔记和录音带等资料,我将毁损了我的职业人格。”

  2005年7月美国《纽约时报》的记者朱迪·米勒女士因为拒绝披露消息来源,再度被判决入狱120天。这一案件可以追溯到2003年。当时美国各大媒体披露了美国驻伊拉克大使的妻子是美国中央情报局特工的消息。按照美国法律,泄露美国特工身份是非常严重的犯罪。美国驻伊拉克大使威尔逊认为布什政府这样做是为了报复,因为他在《纽约时报》发表文章指出,2003年布什政府准备出兵伊拉克前夕,在向联合国提交的文件中指控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可是根据其调查结论,伊拉克根本没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布什政府公然撒谎。由于威尔逊的公开指控,美国司法机关要求《时代》周刊和《纽约时报》记者公开消息来源。在法庭上,《时代》周刊记者同意作证,免去了牢狱之灾,而《纽约时报》记者拒绝透露新闻消息的来源渠道,被判入狱。

  现在美国半数以上州的法律或案例、一些巡回法庭案例,承认记者的隐匿权,但美国最高法院尚未认可记者的这种权利。最高法院在历年多项案例中都宣布,宪法第一修正案并没有赋予新闻界超出一般人获取信息的特权,而且赋予新闻界该项特权会影响审判公正。

  西方媒体为获得更多独家报道,遏制不断下滑的发行量,很多记者和媒体对社会上提供的消息表现出很大积极性,对匿名信源的使用较为普遍。他们认为如果完全放弃消息源匿名,媒体将失去重大新闻,这也意味着公众知情权将受到损害。《纽约时报》等美国传统大报在这方面因为屡尝甜头,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匿名消息来源的依赖。这一做法对新闻的真实性存在潜在威胁,有可能造成新闻失实,不仅使单个媒体公信力受损,将使媒体陷入虚假新闻和失实报道的旋涡中,而且使整个新闻行业的信誉蒙羞。

  2003年5月发生的《纽约时报》“布莱尔造假事件”中,27岁的黑人记者杰森·布莱尔在“剽窃和造假”过程中,使用匿名消息源是其主要手段之一。2005年5月9日,美国《新闻周刊》凭借单一匿名消息源报道了关塔那摩监狱的美国审讯人员亵渎《古兰经》事件,引起全世界穆斯林的。在匿名消息源否认自己提供了信息的情况下,《新闻周刊》承认新闻失实,收回这篇报道并道歉。

  在李文和案件中,《纽约时报》最初的消息来源也是得益于某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政府官员——现在主要疑点指向前能源部长理查森。而对此次报道的失败,媒体观察组织人士诺雷克斯一针见血地指出,“他们在报道时过分依赖匿名消息的来源,以及那些别有用心的消息来源。”而这只是《纽约时报》错误的开始,它的失误不止这些。

  首先“报料者”的嫌疑对象是前能源部部长,相当于是案件当事方的“原告”,其所提供事实的客观性颇受人怀疑。而媒体没有考虑到这一层次,片面地报道一家之言,属于偏听偏信。

  其次在案件进展过程中,媒体有意或无意回避对李文和有利的事实,只选择符合或有利于媒体判断或媒体审判结果的事实,如《纽约时报》事后承认“甚至忽视了检控方一度难以找到足够证据对李文和进行电话的事实”。

  第三,作为资深记者,没有对“李文和案”的背景做深层次分析,没有仔细研究过相关同类案件,并且在整个案件报道过程中始终未对李文和本人进行全面客观的介绍。

  有些匿名消息来源的确可以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将许多重大案件大白天下,有利于维护美国的社会制度和。如在“水门事件”中,如果不是一个化名为“深喉”的神秘人物给《华盛顿邮报》两位记者提供了许多内幕情况,这一事件将无法得以揭露。这也坚定了美国新闻界为秘密消息来源保密的信念,同时使这一新闻职业操守更广泛地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

  世界许多国家的新闻业界都将隐匿权列为新闻职业道德内容,有的国家还将其列为新闻法的内容。但也有人反对新闻界拥有这一特权。隐匿权可能造成新闻失实、妨碍公正审判外,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也成为一个反对的理由。

  在李文和案件中,李文和的代理律师和美国法官均认为,“公民知情权”不能成为媒体记者侵犯个人隐私的挡箭牌。更不应成为“隐匿权”的保护伞。因为根据美国《隐私法》规定,“除非经过本人书面申请或预先书面同意,任何办事机构,不能通过任何手段,向任何机构泄露记录系统中有关此人的任何记录”。而美国能源部正是违反这一法律,在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向媒体和其他机构大量泄露了其个人资料。虽然这一案件由于庭外和解而没有最后判决,但美国两大部门和媒体的赔偿似乎说明了一切。而且虽然他们在事后的表态中都强调自己没有过错。但业内人士却并不这样认为。

  密苏里州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卢里曾说,“我本人对《纽约时报》关于李文和案的报道十分失望。《纽约时报》在政府还没有对李文和提控之前,就把矛头指向李文和,定了他的罪。”

  网络杂志《内幕》评论员卡尔亦认为,《纽约时报》在报道李文和案时犯了捏造和偏颇的错误,自1999年3月6日第一篇报道起,其报道就一直煽动受众对李文和窃密案的狂热;直至6个月后,才开始刊出一些有纠正性的报道。他还认为,《纽约时报》自视为审判者。在报道中没有恪守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法律原则,处处引导读者认为李文和确有窃密,与《纽约时报》声称捍卫的口号大相径庭。卡尔指出,《纽约时报》在李文和还没被调查时便将此案与数十年前的罗森伯格窃密案相提并论,是整个报道中最大的错误,其在社论中发表偏见意见也不应被忽视。另外,《纽约时报》的一篇报道是引述政府官员对李文和案的意见,该报道严重违反了报章应有的专业操守,对李文和案构成负面影响。而且在李文和获释后,华府与《纽约时报》只管互相指摘彼此是李文和案的始作俑者,实在令人失望。《纽约时报》坚持,华府应对李文和案负最大责任,

  五大媒体付出巨额赔偿,在美国法律和新闻界引起巨大反响。一些人认为这是美国新闻媒体为保护新闻自由付出的又一光荣代价,美国“媒体自由组织”记者委员会卢西·达尔拉吉说,“从积极方面来说呢,这样的结果能让它们的记者们继续从事他们喜爱的报道,保护各自的新闻来源。现在看来,越来越需要有一部联邦法律以保护新闻的来源。”

  从法理上看也许如此,因为毕竟这五大媒体是在面对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要求4名涉案记者必须说出线人身份的情况下,用金钱与李文和达成协议的。表面上是为了保护“线人”的安全,但实际上这是他们在粉饰自己在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上所犯的错误,在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情况下,保护美国每况愈下的媒体公信力。但这种所谓的保护又是多么的无力。

  媒体以客观公正著称。美国又是一个处处强调的国家。公众的知情权是的组成部分,公民的隐私权也是的重要构成。在这个事件中,媒体报道的出发点并没有从保护公民隐私权出发,甚至没有对该问题做最基本的考虑,所有报道出发点和归宿是如何迎合部分美国民众的心理,迎合部分选民的倾向,如何制造轰动效应,而放弃了媒体报道最基本的价值取向——真实、客观、公正。

  五大媒体付出的代价表面上是为了保护美国公众的知情权、新闻自由,但实际上反映了美国媒体并不想从中获得教训。所有应该改正和引起重视的错误在冠冕堂皇的悲壮牺牲中被忽视了。

  达成和解后,李文和发表声明说:“希望当天达成的协议将向政府官员和新闻记者发出一个强烈信息,即他们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对其行动负责,敏感地对待每个公民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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