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暴造成社会性死亡应关注其危害:对话全国代表贾宇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3-04-20

网暴造成社会性死亡应关注其危害:对话全国代表贾宇

  “传统生活空间里,对个体的诽谤没有那么大扩散力。但本案(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中的诽谤在互联网中快速、广泛传播,受害人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且破坏了广大公众的安全感。”

  “司法机关在惩治网暴时,会从现行法律中找到对应行为的定性,侮辱就是侮辱罪,诽谤就是诽谤罪。但网络暴力的危害性有自己的特点,例如会造成受害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直接导致受害人身亡。”

  “我认为网络空间不是虚拟空间,它已经成为我们重要的生活场域。伴随着大数据、元宇宙等概念及发展趋势,网络越来越深地介入人们的生活,互联网法治研究不仅不能回避,而且要同步。”

  “‘社会性死亡’对当事人来说是‘天大的事情’。”2022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在最高检新闻发布会上这样说。当天,最高检发布第34批指导性案例,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入选。

  2020年7月,浙江省杭州市女子谷某下楼取快递时,被便利店店主郎某视频,随后,郎某、何某分别假扮快递员和谷某,捏造谷某结识快递员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郎某后将视频和聊天记录发布到网络上,造谣“出轨快递小哥”,严重影响了谷某的正常工作、生活。

  2020年8月,谷某向杭州警方报案后,郎、何二人被行政拘留;同年10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接受了谷某提交的刑事自诉状及证据材料,要求追究郎、何二人的刑事责任;12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推动该案件从自诉转为公诉,郎、何二人以涉嫌诽谤犯罪被刑事立案侦查;2021年4月30日,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该案件,两被告人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苗生明介绍,这批指导性案例主要选编了精神性人格权刑事保护的案例,在刑法意义上基本都是较轻罪行的案件,但对当事人而言,影响却“天大”。如郎、何二人诽谤案中,仅微博话题“被造谣出轨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阅读量就达4.7亿次、线万人次。

  这一案件也引发了公众对互联网领域行为边界的探讨。2022年2月28日,南方周末记者对话全国代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宇,讨论在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紧密交织的当下,司法、执法机关如何进一步维护公民权益。

  南方周末:浙江杭州的郎某、何某诽谤案入选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020年12月,浙江检察机关推动该案件由自诉转为公诉,这一转变的动力和必要性是什么?

  贾宇:一开始有一些不同认识。有些人认为公安作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法院也已受理谷某的自诉,检察机关不必再推动自诉转为公诉。但在高检院的有力指导下,办案机关形成了共识。现在来看,这起案件的办理起码有三个方面的价值。

  第一,激活了相关自诉程序与公诉程序的衔接条款,使立法本意得到实现。刑法第246条规定,侮辱罪、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本案中郎某、何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谷女士的合法权益,且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应当予以公诉立案。

  传统生活空间里,对个体的诽谤一般没有那么大扩散力,但本案中的诽谤在互联网中快速、广泛传播,网络社会公共秩序被严重扰乱,受害人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且破坏了广大公众的安全感。在网络这个迅速传播的背景中,把受害人突然地置于公众视野下,其所编造事实的危害性是不一样的。

  第二,办案过程说明,公诉才能更有效地惩治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网络诽谤行为。互联网背景下,情节严重或者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诽谤案件有大量证据存在网络上,此时依靠公民个人力量取证维权十分困难。本案在公诉环节,整个取证过程持续了将近一个月,最后形成案卷18卷、光盘76张。司法机关依职权取证,才能有力有效保护被害利,也可以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成本。

  第三是最重要的,要向全社会宣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彰显了司法机关加强互联网法治的决心。此案件发生后,各地检察院陆续对一些网络诽谤案件直接提起公诉,这说明它对引导和规范社会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当然最直接的价值是对受害人的保护。

  浙江是互联网先发的区域,遇到的互联网法治问题会更新、更复杂。一年多前,最高检、浙江省政法机关统一认识,有力推动了案件的办理。随着判决生效,直到现在,相信大家有越来越深刻的感受。

  南方周末:近年来,检察机关针对个人起诉网络诽谤、网络暴力的公诉案例呈上升趋势。如何看待这种变化?

  贾宇:检察机关对郎某、何某诽谤案提起公诉应该是全国第一案。之后一年多里,也出现过别的案例,虽然总量不算多,但该类案件呈现的上升态势是可喜的,说明司法机关对网络诽谤、网络暴力的打击共识在形成、力度在加大,互联网法治问题正越来越受到关注。

  贾宇:对网络诽谤、网络暴力的严厉惩治,我们于法有据。2013年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对相关情况作出回应,明确了入罪标准。但随着互联网发展,各种新的情况和问题也不断出现,现行立法还不能及时、全面跟进。例如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来规制网络暴力,也没有明确其法律方面的内涵,有时就会导致立案困难、取证艰难,受害者陷入维权困境。

  贾宇:尽管生活中大家对网络暴力深恶痛绝,也对它有一些基本认识,但司法机关在惩治网络暴力行为时,不会以“网络暴力”的概念来定性,而是会根据每个案子的特点,从现行法律中找到对应行为的定性。侮辱就是侮辱罪,诽谤就是诽谤罪,等等。

  但客观来说,网络暴力的危害性有自己的特点,例如会造成受害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直接导致受害人身亡。对于这些方面,值得我们高度关注、认真研究司法对策。

  南方周末:网络暴力还存在参与者众多、参与者有可能匿名的特点。检察机关在公诉过程中,会怎样应对上述挑战?

  贾宇:随着互联网法治的不断强化,那种匿名在网上为所欲为而不受惩罚的空间会越来越小。当前,如果匿名转发、跟帖的人员不能完全查清,转发、跟帖人数仍会作为主犯的犯罪情节来认定。

  贾宇:我觉得要有三点认识:一是怎么去理解互联网空间?我认为网络空间不是虚拟空间,它已经成为我们重要的生活场域,同样真实并关联我们的日常生活。

  第二是怎么在相关立法还不够完备的时候去适用法律?我的理解是,即便针对互联网的相关立法还不够明确、具体,我们在个案的办理中还是要遵循法的精神、法的本意。无论在现实空间还是网络空间,在法律的理解、适用上总体应该同样把握的原则,就是权利受到侵害时要依法救济。

  三是进一步而言,具体法律问题上,网络空间仍存在与现实空间不同特性。司法机关应进一步加强互联网法治研究。伴随着大数据、元宇宙等概念及发展趋势,网络越来越深地介入人们的生活,互联网法治研究不仅不能回避,而且要同步。

  贾宇:除了司法权介入,还有不少问题值得关注,例如平台配合司法机关乃至公民维权取证的义务、平台的管理义务和它的边界、自诉转公诉的常态化衔接机制、立法对于网络暴力内涵的法律界定、网络电子证据规则对于证据制度的补充等,还有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互相衔接的问题。我认为,直面互联网法治问题,就是面向未来。

  贾宇:这里我讲一个案件,这个案件被最高检评为“2021年度全国十律监督案例”,是民法典实施及未成年人保修订后,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全国第一案。

  它发生在互联网平台集聚地杭州市余杭区,某平台公司在未征得儿童监护人的明示同意下,存储、收集儿童信息,利用大数据分析,向具有相关浏览喜好的用户直接推送含有儿童个人信息的内容。我们认为这些推送显然存在使这些儿童受到侵害的风险,因为这些有特殊喜好的人情况非常复杂,有些人就是动机不纯、有违法犯罪的可能。

  检察机关对该平台发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后,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进行了相关合规经营的整顿,并自觉承办公益活动作为补偿。与此同时,该案也带动了相关网络运营商开展同步整顿,带动互联网企业完善行业规则。因此,我们关注互联网法治问题,一方面须关注宏大叙事、体系性问题,另一方面应着眼于个案,发挥个案的带动作用,特别强调小案件有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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