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狂欢的反思与规制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2-08-09

网络暴力狂欢的反思与规制

  【摘要】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滋生和助长了以正义之名实施的网络暴力,网络上任意诽谤、侮辱他人、践踏他人隐私,演化为多数人的“”与“狂欢”,网络的非理性表达实质上是言论自由的异化和“道德民兵”的审判。遏制网络暴力,要加强网民的媒介素养,增强网民的分辨能力和抵御低俗文化的免疫力,也要规范网络语言,引导真正的良善和正义,同时加强平台把关责任,落实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网络暴力 人肉搜索 道德审判 网络治理 【中图分类号】C912.63 【文献标识码】A

  所谓暴力,往往是通过力量上的优势地位,以一种强制性侵入的方式,干涉和控制他人的行为。网络暴力是一种借助网络的力量,对他人进行肆意人身攻击的狂热盲从行为。这种行为往往由一个人发起,参与人数众多,公众互动频率高,跨平台传播,不仅成本低、追责难,且危害后果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网络“施刑者”往往占据道德制高点,以“跟帖”“扒皮”的形式进行“人肉搜索”,无底线的粗野叫骂、诋毁,肆意侵犯当事人人格,以此获得发泄快感和道德优越感,这实质上是一种“以暴制暴”的网络私刑,是一种集体声讨式的网络“”。

  网络暴力的杀伤力,来自于众多网民的口诛笔伐。他们在数量上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强势,他们一致的立场与观点又使这种强势更显权威。网络暴力的参与者人数众多,其参与动机和形式也很复杂。施暴者往往以“执法者”的形象出现,他们以自己的道德标准评判当事人的是非对错,按个人的好恶讨罚当事人。一些网民打着“惩恶扬善”的旗号,以“正义的化身”站在道德的制高点辱骂他人、公布他人信息。参与网络暴力的人,往往以一种高亢的情绪和高度的热情对事件进行鞭挞、驳斥,表现出明显的偏激倾向和暴力倾向。参与者通过的集结优势达到强制性干涉他人的目的。行为人以黑客的手段对网上听说的、未经核实的信息从网上追到网下,肆意搜集个人信息,以的无形压力使被害人产生心理上和生理上的负罪感,甚至限制其行动自由。

  网络暴力表面上是网民的一种非理性行为,实质上是网民言论表达自由的异化。人们在享受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也饱受网络暴力侵害。网络暴力不仅使得社会失序、道德失范,也会导致社会情绪和公众心理失常。

  网民以虚拟的身份游弋于网络社会,通过“符号化”“匿名性”“身体缺场”的表达方式和交互方式,随心所欲地就其所关注的网络议题发表观点,极大地张扬了言论自由和生存自由。部分网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往往不顾个人的言行责任。他们以道德、正义之名,在各大网站发起群体性的、非理性的、大规模的、持续性的舆击,在众声喧哗的暴力声讨中,大多数网民丧失了独立意识,“乌合之众”的同质化反应替代了多种声音,以多数人压制少数人的“”打破了平等对话的可能性,以盲目占据道德制高点的预设审判摒弃了开放性的讨论。这些有一定规模的、无组织的组合者们沉醉在网络空间言论自由的狂欢中,片面接受和复制转发他们自以为是的观点,无视他人的痛苦和危机,丧失了独立思考的能力和追求,无理的攻击谩骂和纯粹的情绪宣泄代替了理性的分析。

  言论自由异化缘于乌合之众的集体无意识。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在《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中写道:“群体的一个普遍特征是极易受人暗示,集合行为中的暗示更接近催眠。集合行为的参与者通常处于昂奋激动的精神状态,这种状态使他对周围的信息失去理智的分析批判能力,表现为一味的盲信盲从。”在网络暴力中,网民往往容易受极端情绪的支配,反对的声音很微弱,一边倒的倾向很明显。在这种集体无意识和极端情绪的作用下,表现出高度的同质性,稍有理性的道德评价也最终会淹没在多数人的话语霸权中。在网络群体化的环境中,个体往往容易盲目随从群体话语,最终汇聚成狂热的集体兴奋。这种集体兴奋最后变成网民的情绪宣泄和网络狂欢,对弱势群体或者异质群体实施欺凌和歧视。网络狂欢是乌合之众的网民共同塑造的虚无的狂欢,思想的自由市场在这里其实没有一点自由。

  在网络暴力事件中,很多参与者是基于善恶的评价标准对当事人进行道德审判。但善意的动机却导致了网络暴力的恶性事件。道德审判是指按照一定的社会道德标准对个人或团体行为进行评价,从而引发对当事者的谴责,迫使其认识错误并感到羞愧、耻辱和悔恨,从而终止不道德行为或杜绝类似行为的发生。历史上最典型的道德审判模式就是游街示众,动用私刑加以杀害,旁观者没有同情反而津津乐道。在互联网上,参与网络暴力的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网民就会处于一种陶醉于群体暴力的亢奋状态,鼓荡下的人们甚至自觉组成小分队,通查当事人的地址、电话,并在网上公布,急切渴望点燃谴责的烈火,使其受到惩罚。因而,道德审判常常容易走极端,演化为多数人的私刑。

  “人肉搜索”的最初动因都是基于网民对弱者朴素的同情心和正义感,然而,随着事态演变,一旦遇到删帖、反驳等现象,相同意见的人们基于一种心理体验的集体归属感,同情心很快就会转化为强烈的正义感和道德使命感,“人肉搜索”立刻成为“正义之刃”指向某一方,参与者无不热衷于福尔摩斯式的破案之旅和口诛笔伐的道德审判。网络暴力来势汹汹,大有不置死地不收兵的气势。“人肉搜索”之所以异化成为网络暴力,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参与的网民认为法不责众,自己只是“无名的大多数”。斯坦福大学心理学家津巴多做过一个“模拟监狱”的实验,当一个群体的成员穿着同样的时候,个人就如同匿名,处于“去责任化”状态。在“人肉搜索”过程中,网民最初是基于一种朴素的正义观和道德感参与到事件的追踪与评判中,但在虚拟和匿名的网络中,很多人会不自觉地进入到“模拟监狱”中,忽略了道德感和伦理观,不经考证地发表言论,不计后果地诽谤他人名誉,肆意侵犯个人隐私,非理性攻击他人,最终变成一场无序且无情的网络狂欢。

  网络暴力是网络技术风险与网下社会风险交互重叠造成的。网络社会具有虚拟性、超越地域性、隐蔽性的特点,广大网络用户在技术赋权下获得了更多的表达渠道,也有了更多情绪宣泄的机会。诽谤性、污蔑性的语言、图文和视频被随意滥用,损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的行为在网上屡见不鲜。制止网络暴力,一方面,要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在全社会倡导文明、负责的网络行为;另一方面,必须依法惩处违法者,既要追责网络服务提供者,也要追责网络用户。这里的网络用户不仅指“人肉搜索”的发起者、跟风者,也包括事件的发布者、信息搜索者。

  首先,要加强网民的媒介素养,增强网民明辨是非的能力和对低俗文化的免疫力,培养健康的网络心态。网络暴力事件的频频发生,体现了网民道德认知、道德情感和网络行为等方面的伦理偏差,应当通过明确网络道德规范、提高网民道德认知能力、强化网民道德责任担当,坚决制止以暴制暴的网络道德私刑和网络民粹主义话语霸权。一方面,要让网民充分认识“人肉搜索”可能带来的违法后果,提高网民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的道德意识、法律意识。要对粉丝等亚文化群体进行正确引导,倡导理性有序的网络文化生活。另一方面,新媒体时代,网民热议的话题很容易引发“病毒式”传播,并且传播过程伴随着各种网络谣言,网民对当事人的语言暴力甚至会蔓延到现实生活当中。因此,要规范网络语言,引导真正的良善之心,培育正确的价值观。

  其次,要加强平台把关责任,落实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互联网无准入门槛的开放性加大了筛选与审查的难度,难以有效发挥传统意义上的媒体“把关人”作用。在信息的扩散和传播中,各类平台仍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当前,在利益的驱使下,部分网络运营商往往放松对信息真实性的甄别,为了点击量故意放大舆情吸引受众,甚至蓄意误导。因此,必须明确网络运营商对信息真实性的把关责任,制定操作性强的网络信息安全责任守则,加强平台的把关责任。2021年8月,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饭圈”乱象治理的通知》,提出10条整治措施,对多个违规账号做出了禁言或关闭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等也强化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企业和网民的主体责任。目前,众多网络平台纷纷上线“风险提醒”“发文警示”等功能,整治不当言论,规范网络文明用语,预防网络暴力。当前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加强网络监管部门与相关网络平台的有效协作,加强行业规范化管理,最大限度地防控网络空间违法信息的传播。特别要加强对网络运营公司的监管,加强互联网行业协会的立法,从法律上规定互联网行业协会的职责和义务,网络暴力,引导网络健康、有序、和谐地发展。

  最后,要建立反歧视和反暴力举报平台,及时调查和查处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者,对发表攻击性网络言论者及时警告和警示,严肃整治网络不良风气。《民法典》第1194条至第1197条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为其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是一条“红旗原则”,当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用户利用其服务实施网络暴力侵犯他人民事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应与用户共同承担连带责任。首先,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屏蔽、断开信息的链接;其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将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采取必要的止损措施,否则就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网络用户接到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声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将该声明转送相关权利人,并告知权利人享有投诉、诉讼的权利。如果在合理期限内,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收到权利人投诉或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同时,应从扩展权利救济途径、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权利救济程序、建立网上救济机构等方面完善救济制度。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对网络暴力事件提起公益诉讼,以维护受害者特别是已去世的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引领社会的正确价值导向。

  在虚拟和匿名的互联网环境中,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更趋于平等,身份、财富、地位和心理的差异在这里都被淡化甚至忘却,社会道德对于行为的约束被降到最低甚至消失,网民往往会不由自主地突破一些道德规范,发表一些偏激的非理性言论,在虚拟场景中寻求情绪和压力的释放。人在漫长的理性进化过程中,都有追求快感和排除痛苦的本能,这样的感觉往往是非理性的,具有强烈的主观体验。一旦人找到可以满足快乐及减轻痛苦的方法,不管多么短暂,对健康有利与否,都会投入其中。实施网络暴力的大多数人都有这样的情绪,如果不加以限制和引导,网络暴力就会慢慢发展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缺乏信任,会为了自我保全而侵犯他人,很难得到安全感和幸福感。因此,要营造清朗网络空间,从网络技术、法律、道德、教育、行政管理等多个方面,明确治理主体,厘清责任,理性引导和管制网络行为,构建完整的网络暴力治理体系。

  【注: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人工智能时代的新闻伦理与法规”(项目编号:18ZDA308)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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