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e起学】《网络安全法》全面解读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3-02-03

【网络安全e起学】《网络安全法》全面解读

  《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并对“网络(Cyber)”进行了重新定义,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其涵义外延更大。既然作为基本法,与之前看到的各部门规章有着本质区别,它明确提出不履行相应的责任与义务,都将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处罚也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细化和明确,特别是会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负责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几年,我国网络安全形势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我国是名副其实的网络大国,网民人数全球第一,网络创新活跃,越来越多的业务都在互联网化,网络已融入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同时,我国也是网络安全事件的重灾区,网络攻击活动日渐频繁,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因此《网络安全法》的出台,对于我们每个网络服务的提供者、网民都有非常积极的帮助。接下来我们重点对《网络安全法》的重点章节和相关条款进行剖析。

  《网络安全法》“不止于此”。网络安全法是我国在网络安全管理方面的基本法,后续还有一系列细则,需根据企业自身所在行业整体实施,整体来看国家对于网络安全的管理会加大力度。

  信息安全向网络安全转变。很多企业往往只关注的信息安全或者说内容的安全性,缺乏对于网络安全的关注,虽说二者有一定的交集,但在范围、管理模式、技术手段上有着较大差异。

  强调个人信息及隐私的保护。《网络安全法》实施后,将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让企业的关注点应从单纯的“数据安全”延展至影响范围更广的“个人隐私保护”。

  违法处罚更加严格。对于网络运营者拒不履行安全的责任,明确处罚措施,包括暂停业务活动、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导致停业整顿或吊销执照、处罚金额最高可至100万元、对于直接负责人进行罚款等。

  本条款提到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运营多年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安全法的出台也加强了对等保执行力度的要求,不做等保就属于违法行为了。

  1. 安全管理:网络运营者需在企业内部明确网络安全的责任,并通过完善的规章制度、操作流程为网络安全提供制度保障;

  2. 技术层面:网络运营者应采取各种事前预防、事中响应、事后跟进的技术手段,应对网络攻击,降低网络安全的风险。值得注意的是,网络日志的保存期限已明确要求不低于六个月;

  如何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如何在技术层面选择合理的技术解决方案、如何加强自身的数据保护能力,都将成为网络运营者所重点关注的问题。

  应对策略:基于本方案将形成从主机层、网络层、应用层的整体防入侵措施。网络层具备抵御大流量的DDoS攻击、CC攻击的能力,避免因网络攻击导致出现业务中断或不可访问的情况。并实现安全监测和安全分析,实时发现网络入侵行为。

  处罚:拒不执行本条款要求或因此导致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网络运营者,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本条款的提出也是完善安全技术体系非常重要的一环,而响应能力的建设是当前网络运营者普遍存在的弱点。

  整体缺乏事件危害评估、应急预案、处置措施、上报流程等一系列的规范,或者说有规范但在出现网络安全事件的时候,发现应急预案根本没办法起到作用。

  在公共云或者可运营的政务云上,有着完整的安全运营体系,当发生大规模网络安全事件时,安全运营团队会第一时间处理相关问题。或者使用云盾管家服务,针对网络运营者的业务制定应急预案和定期演练。

  拒不执行本条款要求或因此导致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网络运营者,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隐患具有很大的破坏性和杀伤力,《网络安全法》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制度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不履行本法相关条款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从这三条条款中可以看出,《网络安全法》聚焦个人信息泄露,明确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运营者的责任。严厉打击出售贩卖个人信息的行为,对保护公众个人信息安全将起到积极作用。

  除严防个人信息泄露,《网络安全法》针对层出不穷的新型网络犯罪还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设立用于实施,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与实施,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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