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监管模式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3-01-30

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监管模式

  互联网金融主要以网络银行、第三方支付和网络信贷作为三个主要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交易的隐蔽性、时空的无限制性使得网络洗钱成为当今洗钱的一种新趋势。目前,网络银行业务主要是由银行为主导推出,对于银行的反洗钱监管已相对成熟,第三方支付也已经纳入到反洗钱监管体系之内。唯有网络信贷,发展迅猛,但目前基本上游离于监管之外,是互联网金融领域洗钱风险最高的业务。从P2P网络信贷行业切入,对洗钱方式以及成因进行有效分析成为当务之急。本文旨在从人民银行监管角度出发,建立一套以银行为“突触”的监管政策传导模式,通过探讨P2P网贷公司这一非反洗钱义务主体的监管问题,分析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转变,进而探索金融业务创新进程中的反洗钱监管方式。

  网络信贷平台属于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进入门槛低,借贷资金来源及用途不明,客户身份识别存在缺陷,为犯罪分子将犯罪资金通过放贷或捏造虚假借贷信息进行资金清洗提供了便利,从而使网络信贷公司极易成为新的洗钱通道。

  对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审核力度缺失。目前,大多数主要P2P网络信贷平台仅在网站或电子合同中声明放贷资金来源合法,且借款者资金使用需保证与借款申报所登记的用途和记录一致,但实际审核过程流于形式。

  对客户身份资料进行网络认证,难以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互联网金融的非面对面性决定了其客户身份识别的固有缺陷:一是通过网络认证身份信息有缺陷,二是客户信用登记审核手段有限。

  监管缺乏相应法律制度作为保障。对于P2P网络信贷这一新兴的民间借贷形式,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和保护,P2P网络信贷平台属于投融资信息中介服务机构,现行法规显然难以对其进行约束,相关立法的空白使其面临业务定位、纠纷处理和风险防控等无法可依的局面。

  主体监管造成监管瓶颈。P2P网络信贷平台大多是以信息服务、投资咨询等名义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工商部门和通信管理部门是其管理机构,两个部门均未对其金融业务作出特殊要求;因为是非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也无法对其从事的金融业务进行监管。这就造成了P2P网络信贷平台金融服务领域存在监管真空。在主体监管模式下,P2P网络信贷平台缺乏准入资质、业务范围、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反洗钱义务等监管约束。由于缺少对交易记录保存和上报可疑交易报告等履行反洗钱的义务约束,众多平台公司不顾风险,相继推出了概念模糊的理财、债权转让、信托等存在较大洗钱风险的准金融业务,制度性的监管瓶颈使得对这类公司的业务监管存在重重困难。

  ……(全文请阅读《中国金融》印刷版2015年第12期)课题组成员:李伟平 刘丽芳 陶文立 陈园蜜 李葆斐 庄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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