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超级传播事件被立案侦查,是否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尚存争议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1-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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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2日晚,昆明市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劫持人质案件详细情况。 1月22日17时许,一名男子在昆明市五华区华山街道辖区东风西路云南师范大学附属实验中学门口持刀致伤7人后,劫持1名人质。符合5条就该分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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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生馆培训授课引发超级传播,吉林省通化市疫情半个多月时间已致超过300人感染,官方针对这起超级传播事件的追责工作已经展开。

2021年1月28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吉林检察”通报称,1月22日,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对通化市东昌区新站街“源升品质生活坊”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据通报,1月12日通化市新型冠状肺炎疫情爆发,经调查,此次疫情系因“源升品质生活坊”经营者季某某于1月9日聘请黑龙江籍人员林某某(通化市疫情“零号传染源”)到东昌区为其产品进行销售宣传引起。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已对该案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据吉林省卫健委通报显示,林某某从事个体营销职业,为黑龙江籍,近期多次往返于黑吉两省,活动范围较广,接触人员多。流调发现,林某某曾于1月8日在公主岭市范家屯镇艾尚瀚邦养生馆,1月10日至11日在通化源升品质生活坊进行培训授课。

不过,针对此次立案侦查的对象、依据,以及涉事对象的哪些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吉林检察”上述通报并未明确说明。值得一提的是,通报发出后不久,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在各社交平台又对该通报进行了删除。

对此,1月29日,界面新闻就案件详情致电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该院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此案“可能有所调整,具体情况暂时不方便透露。”

通化疫情“零号传染源”林某某以及“源升品质生活坊”经营者季某某两人的行为是否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新华社旗下新华每日电讯1月29日发表评论文章称,公众对这件事还有很多疑问,比如,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究竟是林某某还是季某某?再比如,立案侦查的具体依据是什么?

北京厚大合川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中心主任罗思翔对界面新闻表示,首先根据《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就本案来说,当地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察的做法,并无不妥。

具体到公安机关侦查的对象,对于“零号传染源”林某某,其在公主岭和通化培训授课时是否已知晓被感染,并具有传播病毒的主观故意,这成为其是否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关键点。

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宝清对界面新闻表示,区分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这一结果是不明知的,但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则是故意的。

界面新闻注意到,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曾在2020年2月6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明确,“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刑法教授阮齐林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认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一大前提是‘主观故意’,即明知道自己已经确诊或者是疑似确诊,仍然实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若当事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携带病毒,这样的话并不构成故意,所以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界面新闻注意到,截至1月8日24时,即季某某邀请林某某去通化开展活动时,吉林省已连续252天无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属于低风险地区,且林某某当时尚未出现症状,其在1月13日被通报为无症状感染者,1月16日才被订正为确诊病例。

“结合本案,如果说涉事讲师不存在主观故意,且作为无症状感染者仅仅是在低风险区域流动,但却导致了大范围传染,从法律上来说并不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罗思翔表示。

而针对涉事“源升品质生活坊”经营者季某某,其开设“养生馆”邀请讲师授课并引发人员聚集,其行为是否构成“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

界面新闻注意到,2020年5月24日,通化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曾发布通知明确规定,加强人员聚集场所防控:凡是涉及人群聚集性的活动,应当在科学研判形势的基础上审慎开放,减少聚集风险。

据新华社调查,在活动当天,众多老人从通化市源升品质生活坊一楼门市进入,经过通道上到二楼,来到一个面积约45平方米的教室。每场活动都有三四十名老人长时间挤在这样一个密闭空间,导致多数人被感染。

阮齐林对此表示,“按照《意见》规定,如果常态化防控通知已明确不允许聚集,相关单位却举办聚集性活动,并且是在没有严格做好室内通风、环境清洁消毒、人员健康监测等日常监管的情况下举办,从而引起疫病传播或者说造成传播风险,则可以追究刑责。”

但阮齐林也强调,各地在实际执行常态化防控要求中,如何界定聚集,如何判断是否做好室内通风、环境清洁消毒、人员健康监测等日常监管,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标准。此外,作为低风险地区,人们难免麻痹大意,一些常态化要求逐渐成为空谈,相关部门在事发前是否对商家进行了明确告知,这也是衡量是否可以追究刑责的一个方面。

界面新闻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刑事案由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判决书目前共有68件,且宣判时间全部集中在2020年之后。最近一起引发关注的是美国输入病例黎某隐瞒病情回国致63人被隔离一案。

为顺利登机,黎某在登机前服用退烧药降低体温,通过体温检测,登机后也未如实回答机组人员关于身体情况、接触史、同行人员等疫情防控的相关询问。直到飞机降落前,黎某才如实说明情况。1月26日,法院一审判决黎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张宝清认为,对于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理论和实践中尚存在争议,“当前处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关键时期,司法机关在严厉打击涉疫犯罪时,要注意坚持罪责刑相统一的刑事处罚原则,既不放纵犯罪,也要正确适用法律。”

罗思翔则认为,此次吉林通化疫情出现大规模传染,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执法的角度来说,立案调查并无不妥,“毕竟对相关人员展开调查并不意味着其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并且及时展开调查也有助于找出此类事件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防范以后出现类似大面积传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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