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人工智能系统(伪人格人工智能)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2-09-22

伪人工智能系统(伪人格人工智能)

 

4月11日,最高法发布9起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AI陪伴软件侵害人格权案件。法院认定,人工智能软件擅自使用自然人形象创设虚拟人物构成侵权。

最高法通报的案情显示,被告运营某款智能手机记账软件,在该软件中,用户可以自行创设或添加AI陪伴者,设定AI陪伴者的名称、头像、与用户的关系、相互称谓等,并通过系统功能设置AI陪伴者与用户的互动内容,系统称之为调教。

该案原告何某系公众人物,在原告未同意的情况下,该软件中出现了以原告姓名、肖像为标识的AI陪伴者,同时,被告通过算法应用,将该角色开放给众多用户,允许用户上传大量原告的表情包,制作图文互动内容从而实现调教该AI陪伴者的功能。

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互联网小常识:非对称加密技术对信息的加密与解密使用不同的密钥,用来加密的密钥是可以公开的,用来解密的私钥是需要保密的,因此又被称为公约加密技术。非对称加密技术可以大大简化密钥的管理,网络中n个用户之间进行通信加密,仅仅需要使用n对(2n个)密钥就可以了。常用的加密算法RSA、DSA、PKCS、PGP等。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软件中,用户使用原告的姓名、肖像创设虚拟人物,制作互动素材,将原告的姓名、肖像、人格特点等综合而成的整体形象投射到AI角色上,该AI角色形成了原告的虚拟形象,被告的行为属于对包含了原告肖像、姓名的整体人格形象的使用。

同时,用户可以与该AI角色设定身份关系、设定任意相互称谓、通过制作素材调教角色,从而形成与原告真实互动的体验,被告对于案件的上述功能设置还涉及自然人的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

互联网小常识:基于网络的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网络运行环境、网络系统、网络操作系统、网络应用软件开发与运行环境、网络应用系统、网络安全系统和网络管理系统。

虽然具体图文由用户上传,但被告的产品设计和对算法的应用实际上鼓励、组织了用户的上传行为,直接决定了软件核心功能的实现,被告不再只是中立的技术服务提供者,应作为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被告未经同意使用原告姓名、肖像,设定涉及原告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的系统功能,构成对原告姓名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的侵害。遂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法介绍,随着后疫情时代互联网产业模式的进一步创新,虚拟现实等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自然人人格要素被虚拟化呈现的应用日益增多。本案明确自然人的人格权及于其虚拟形象,同时对算法应用的评价标准进行了有益探索,对人工智能时代加强人格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北京报道

编辑 向财霞

互联网小常识:常用的服务有:DNS服务、DHCP服务、WWW服务、FTP文件传输服务、E-mail电子邮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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