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侄纠纷法院29年未判决真相揭晓:撤诉报告被指造假,法院称程序确有问题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0-10-10

河南灯架倒塌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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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侄纠纷法院29年未判决真相揭晓:撤诉报告被指造假,法院称程序确有问题河南灯架倒塌事故

29年前,江苏省镇江市南郊的叔侄两人因翻新房子产生肢体冲突,叔叔吴广利将侄子吴秀春告上法庭。丹徒县法院受理后于1992年4月开庭审理,但直到今天,吴广利一家都没能拿到判决书。

吴广利临终前嘱托女儿吴晓清(化名)继续处理此案,在随后的诉讼中,吴晓清发现1992年的卷宗里有一份伪造父亲签名的《撤诉报告》,正是因为这份《撤诉报告》才导致案件29年未判决。

2018年,丹徒法院及当时的主审法官承认,在当年的审理中程序确实存在问题,且对于撤诉报告的真伪并未调查。在对吴晓清一家表示道歉后,法院于2019年重新启动审理程序。“经历了4次审限延期,至今没有结果,我们也不清楚何时会再开庭审理。”吴晓清向(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表示。

此外,吴晓清称其在维权过程中曾被法警打伤,并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今年9月28日,丹阳市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起诉。10月9日,吴晓清称其已向镇江市中院提出上诉。希望法院能调查清楚真相,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对此,丹徒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称对于此案暂时不方便透露过多。

▲1992年3月12日,丹徒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吴广利对吴秀春的起诉。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翻盖新房 叔侄对簿公堂

吴晓清是江苏省镇江市人,从小就和父母姐妹住在镇江市南郊的3间老宅里。1991年,吴秀清的父亲吴广利提出,想要将家里的3间旧房翻新成二层小楼。后经申请,吴广利拿到了准建证。但就在同年8月15日开工时,吴广利的侄子、邻居吴秀春以影响其房屋采光通风为由阻止施工。

事发后,村委会对双方进行了调解。1991年8月15日,吴广利、吴秀春签订了《关于吴广利建房纠纷的调解》协议,约定吴广利西一间老房拆除时后退两米左右,如1992年3月底未拆除,由村委会进行调解。同时还提到,协议签订后,吴秀春不得无理取闹,如不听劝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他损失均由吴秀春负责。

协议虽签订了,但事情并未结束。1991年10月5日下午5点半左右,吴秀春一家来到施工现场,两家因此产生肢体冲突。

吴晓清回忆:“父亲吴广利当时因胸部遭重击吐血,瘫倒在地。母亲吴金娣的脸上被抓伤。我的头上、身上也有多处淤青,昏了过去。”据吴晓清提供的图片显示,其母吴金娣脸上的疤痕至今仍清晰可见。之后,村委会及镇司法所曾出面调解,但吴秀春一家表示拒绝。

于是,吴广利一家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镇江市丹徒县(现丹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丹徒法院于1992年3月12日受理,并出具(92)民字第4045号《案件受理通知书》。同年4月3日,此案在丹徒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时任法官杨宏平担任主审法官。据当天调解笔录显示,因庭审中双方各抒己见未达成协议,法庭提出该院到现场查看,再向事发时在场人员调查后,作出判决。

而这份判决一等就是29年,庭审后的那几年吴广利多次向法院询问过,但直到其1995年去世,也没能等到最终判决。“父亲生前最大的遗憾就是没能给我和妈妈讨个说法,他始终觉得愧对我们。所以,临终前特意交代要把判决书拿到。之后的很多年,我母亲也一次次到法院问结果,郁郁寡欢导致精神上、身体上都出了问题。”吴晓清说,这件事一直是一家人的痛,多年来影响了家里两代人的正常生活。

▲1991年8月15日,双方约定吴广利退让两步,留给公共用地。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卷宗中出现撤诉状 家属称系伪造

法院没有判决,两家矛盾也在持续升级。据现场图片显示,自2016年起,吴秀春一家先后用板车、上锁的铁栅栏等阻挡了两家人共同的道路。因无法调解,吴秀春将吴晓清一家告上法庭的同时,吴晓清一家也对吴秀春提起了诉讼。

丹徒区人民法院(2016)苏1112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书》及(2018)苏1112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吴秀春和吴晓清一家共处一院,该院西侧通道供双方通行出入,且为双方车辆通行的唯一通道。2015年春,吴秀春以防止咸菜缸损坏为由安置一不锈钢笼子于通道口处,以致车辆无法通行。2016年1月,吴晓清一家欲搬运石块用于装饰院子,因笼子阻碍车辆通行,故将石块卸于通道口处。

法院还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吴秀春家曾两次损坏并用水泥堵塞吴晓清家下水管道,导致管道中污水反流,致使吴晓清家中受损。法院在调查期间,同村村民及村干部也证实了吴晓清一家的说法。因此,法院判决由吴秀春支付吴晓清家下水管道损失款、水泥地损失款等。而吴晓清称,虽然胜诉了,但吴秀春家并未执行,拆除铁笼后,又用钢筋和破机器代替了铁笼继续设堵,至今车辆都无法通行。

而也正是在这两次诉讼中,吴晓清一家从法院获取了1991年案件久拖未判的线索。“我们在法院起诉时发现,1991年起诉的案件在1992年4月庭审当天就被撤诉,且在时间和程序上都有问题。”

丹徒县人民法院1992年民字第4045号事一审诉讼卷宗显示,1992年3月12日立案后,同年4月3日结案,一审结果为撤诉,并于1995年10月17日归档。同时,卷宗里还附有一份撤诉报告,其中提到吴广利等起诉吴秀春人身损害赔偿案经调解,申请撤诉。该撤诉报告还附有吴广利签名。

记者注意到,撤诉报告中吴广利的签名与同日庭审后吴广利在调查笔录中的签名有明显不同。而吴晓清称,当时庭审后,父亲从未签署过《撤案报告》,报告上的签名系伪造。吴晓清还在归档卷宗中发现,4月3日签署《撤案报告》后,法院还曾在4月18日和5月4日进行过3次调查取证。因此,吴晓清认为卷宗材料从内容、时间和程序上都有造假嫌疑。

▲庭审笔录中的签名为吴广利亲笔签名,与《撤诉报告》签名有明显差异。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26年后案件重启再审 法院称审理存缺陷

在吴晓清一家看来,这份造假的《撤诉报告》导致其父留下了终身遗憾。此后,吴晓清一家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2018年8月3日,丹徒区法院作出第一次答复,称该案件撤诉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因该案件至信访投诉时已经过去25年,期间双方均未过问,现情势已发生很大变化,此案不宜再审;并希望双方消除隔阂,达成谅解,重建良好的邻里关系。

因对丹徒区法院作出的回复不信服,经过吴晓清一家的不断信访,2018年9月30日,丹徒区人民法院在丹徒区上党镇政府召开了听证会,并邀请镇、村干部参加听证会。据听证笔录及录音显示,原承办法官杨宏平称,接到法院听证通知后,重新查看了卷宗,法院封面并非其本人和书记员所写,应该是当时实习的大学生写的,但杨宏平承认当时没有好好审核监督,封面的日期存在异议,造成疑点。

杨宏平在听证会上回忆称:“当时重视民事调解,作为我们来说在规范上存在问题,当时接到这个案件基本都是调解,注重调解率,没有现在这种规范化的条件,都是背靠背跟你调解调解,跟他调解调解,和稀泥,对吴秀春进行了批评教育,我印象中是让吴秀春给了吴广利一点钱,这个事情就结束了。”

对于吴晓清提出的《撤诉报告》造假问题,杨宏平解释:“根据我们的工作习惯,我就写了一个撤诉报告的样本,可能是给司法助理或村干部带回去签字,后来我跟村干部了解,他们家房子已经盖起来了,处理结束了,我说就撤诉处理吧,撤诉报告的格式是我书写的。这么多年了,吴广利都没有再来找过我,如果当时吴广利认为事情没有结束应该及时来找我,我会重新做工作。”

吴秀春在听证会上表示,事情已经过去几十年了,当时该赔偿的也赔偿过了,其还曾在一个单子上签过字。但吴晓清称,家人并没有收到赔偿款,而签字及调查笔录均系伪造。

对此,审判长步跃进回应称,事情发生后,丹徒区法院高度重视,由纪检部门牵头对案件进行前期调查了解,之后案件涉及到的具体事宜向上级部门进行了请示。撤诉的形式确实存在问题,不符合法律规定,卷宗封面填写的时间与事实情况不符,法院不回避矛盾,由于撤诉不符合规定,其代表法院向当事人表示歉意。

同时,杨宏平表示,自从事情发生后,领导和市纪委都找到其进行谈话,对该案件的处理其承认错误,有错必改,撤诉的形式确实不规范,并对该案件披露出来对信访人造成了仿害,表示赔礼道歉。

介于此次听证会的结果,2019年2月28日,丹徒区人民法院作出第二次信访回复,经审委会研究和上级法院请示,(1992)民字第4046号案件另行组成合议庭继续审理。2019年5月5日丹徒区法院重新立案,并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4月15日两次开庭审理。

记者注意到,两次开庭期间,丹徒区法院曾3次作出暂停计算审限的通知。今年9月8日,在第二次开庭后,第4次作出暂停计算审限的通知。据丹徒区法院信息通知称,因向上级法院请示期间原因,符合不计入审理期限的规定,经批准暂停计算审限。暂停审限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和审限计算。

10月9日,针对暂停审限的原因和时间,该案主审法官在回应记者时表示,目前暂不方便透露该案的具体情况。

▲2019年8月13日,吴晓清被鉴定损伤程序属轻伤二级。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曾被女法警打伤 希望还原案件真相

从有希望到审限遥遥无期,吴晓清感到身心俱疲,法院对伪造《撤诉报告》的态度更令她感到失望。除此之外,吴晓清称其在法院上访期间还曾遭到了女法警的推搡殴打。“2018年12月7日上午,我在丹徒区人民法院正常信访时,在法院门口遭到法警马某殴打并拉扯右胳膊,之后右肩一直疼痛。经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公安分局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吴晓清说。

2018年12月25日,针对被法警打伤一事,吴晓清向丹徒公安分局城西派出所报案。2019年9月17日,该派出所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同年12月2日,丹徒区人民检察院对丹徒公安分局城西派出所的终止调查决定予以维持。

随后,吴晓清提起刑事自诉。2020年5月27日,镇江市丹阳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9月28日,吴晓清收到了丹阳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1刑初330号《刑事裁定书》。丹阳市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马某系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法警,因吴晓芳在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门口信访,马某受单位指派维持现场秩序,吴晓芳的控诉缺乏罪证,又提供不出补充证据,因此驳回起诉。

10月9日,吴晓清表示,目前已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事到如今,我们一家只希望法院能够查清楚《撤诉报告》到底是谁伪造的,并在对1991年案件作出公正判决的同时,调查出伪造真相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同时我们也希望法院在调查清楚此事后,给我们一个真诚的道歉,解开我们家29年的心结。”吴晓清说。

记者 时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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