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监测 高效监管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2-09-28

智慧监测 高效监管

  近年来,泰兴市生态环境局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一着不让抓优化服务营商环境,逐步推行非现场环境执法,采用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环境监督管理,既减少了现场执法对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又实现了对污染企业的高效监管。

  泰兴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自建有两套危险废物焚烧装置(一用一备)并于2021年4月安装了危废焚烧废气排放口CEMS在线月组织了在线监控设施验收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和联网。2022年1月,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检查,现场调阅烟气连续监测系统历史数据发现,2022年1月12日、14日、15日该公司危废焚烧炉CEMS在线监测装置显示颗粒物日均值排放浓度超标的行为,最高浓度25.2mg/m3,超标0.26倍。经调查,该公司在线监测系统委托第三方单位运维,定期校准与维护,无设备异常的记录。对这起数据超标的企业如何执法?

  泰兴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国家施行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在本案中,当事人安装的危废焚烧废气排放口CEMS在线监测设备通过了验收、备案和联网,该系统委托第三方单位运维,可以认定自动监测设备的有效性和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所以,该自动监测设备产生的监测数据可作为本次行政处罚的依据。今年4月,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罚款12万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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